為規范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用于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的耕地建設與利用,具體支出范圍包括: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于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對非農征 (占)用耕地、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黑土地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黑土地用養結合等綜合性農機農藝措施。
耕地輪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
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辦法》明確,地方可以通過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承擔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相關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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