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會人員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執法檢查報告時建議
盡快明確鄉村振興部門權責職能
10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普遍認為,報告全面介紹了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的積極成效,客觀分析了法律實施中有關突出問題,重點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議,緊扣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典型可信,數據翔實,全面到位,對推動法律的有效實施,促進鄉村振興在法治軌道上不斷取得新成效,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針對報告提到的高標準農田管護不到位、人才支撐不強、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還需健全完善等問題,與會人員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加強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報告指出,無人可用、無才可選成為制約全面振興鄉村的突出問題。對此,與會人員建議,通過技能培訓、政策扶持等方式培養和吸引人才,進一步強化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白春禮委員說,鄉村振興關鍵在人,強化人才支撐是鄉村建設的重點,也是難點。要把人往農村吸引,改變人才從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的現狀,需要有針對性地面向特定群體進行人才引進。對高校畢業生,要以培養新型農民、農村創業人才、基層黨政干部為主要目標,暢通人才回流渠道。對鄉村創業人員,要完善小額融資、人才創業保險等政策支持,提供適宜的創業環境和扶持政策。對城市專業人才,應當有規模、有計劃地組織其下鄉掛職投資興業。此外,還可以利用好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識人才資源,鼓勵科研人員到農村一線開展技術指導和人才培養,將農業生產或科技企業的新技術、新方法帶到農村,“鄉村人才隊伍建設是一個涉及引進、培育、管理、服務、使用各個環節多個方面的復合型課題,需要各個環節共同發力、綜合施策,希望全社會都能充分重視,久久為功,形成全社會參與鄉村振興的強大合力”。
楊志今委員說,鄉村人才隊伍建設是鄉村振興的關鍵支撐。鄉村振興促進法在人才服務保障、教育培養、城鄉交流機制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但在工作推進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激勵保障政策不到位,人才培養和鄉村振興需求的對接不夠精準,教育資源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產教融合不足等。對此,要加強人才的培養與引導,可以開展“學歷+技能+創業+文明素養”的綜合教育教學方式,提升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拓展農民生產技能;要注重引進和留住人才,進一步整合各部門的資源力量,解決好鄉土人才在安居、子女教育、投資補助等方面的后顧之憂;要發揮好鄉賢們的獨特作用。充分利用鄉賢資源,發揮他們的故土情懷,為鄉賢與家鄉的暢通交流搭建平臺,傳遞好家鄉的發展信息和優惠政策。同時,主動收集鄉賢們關于家鄉建設的真知灼見,創造良好的鄉村創業環境和文化環境,吸引和支持有各方面實力的鄉賢回鄉二次創業。
加大高標準農田的建設力度
報告提出,繼續加大對糧食主產區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傾斜支持力度,引導地方建立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經費保障機制,落實管護主體責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與會人員認為,這一舉措對于進一步鞏固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基礎極為重要。
矯勇委員說,報告聚焦高標準農田的建設,抓住了糧食安全問題的關鍵,完全符合黨的二十大報告的精神。我國糧食安全最基礎的物質根基就是高標準農田,而高標準農田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現代灌溉。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這個目標實現的前提是把基本農田全部發展成灌區。這確實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但只有完成這項任務,我國的糧食安全才能真正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因此,建議相關部門要抓緊提出規劃方案,落實好黨的二十大報告的要求,尤其抓住擴內需的機遇,把高標準農田建設、現代化灌區建設作為投資的重要領域,既拉動內需,又把現代化灌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起來,使我國糧食安全的保證率進一步提高。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家義說,高標準農田建設要“保土地、強科技、增投入、勇創新”。耕地紅線要保住,高標準農田建設要加大力度,農業科技要強化。各級財政在鄉村振興上要加大投入,同時創新一些方式方法,多管齊下,進一步推進鄉村振興全面落實落地,取得實效。
加快完善體制機制政策體系
報告提出,進一步完善鄉村振興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圍繞這一內容,與會人員提出了多項具體建議。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清華說,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是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亟須系統完備、協調高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要建立健全以鄉村振興促進法為統領,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文件為支撐的鄉村振興法律制度體系。對已經形成共識、列入制定計劃的要加快進度,對實踐發展需要、群眾熱切期盼的立法呼聲要盡快研究。同時,鄉村振興促進法主要是規范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任務,不像一般法律那樣通過賦權與限權,明確必須為與不可為,設立以激勵和懲戒為主要模式的法律調控機制。這就需要出臺可操作、能監督的具體的辦法措施,督促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盡責、認真貫徹實施。
李飛躍委員說,報告中特別指出,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部門鄉村振興職責需要細化明確,盡快明確鄉村振興部門的權責職能是檢查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這一判斷非??陀^、準確。雖然對鄉村振興一些職能職責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定位,看起來是清晰的,但操作起來則有責任不明、權責不清的問題,比如,不抓產業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要盡快解決這一問題,將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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