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召開農村工作會議,要求將“三農”工作的重心從“脫貧攻堅”邁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鄉村要振興,產業是關鍵。其中,發展好農業,對許多農村地區的地方經濟和農民增收仍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產業基礎、經濟條件、自然環境均較好的地區,農業生產早已實現規模化生產,種植面積超過百畝乃至千畝,對提高農業經濟效益起到了明顯作用。但農業生產規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超過適度范圍就會導致效益下降等種種問題,因此規模經營需要循序漸進,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
農業風險大,天災人禍影響強是主要原因之一。臺風、雷暴、冰雹、霜凍、洪水、干旱等自然災害,都可能讓農民遭受重大損失。市場價格波動大,也容易導致農民增產不增收。在缺乏有效應對措施的前提下,生產規模越大,自然和市場風險帶來的破壞性越強。
農業成本高,雇工和監督成本容易消耗原本微薄的利潤,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家庭經營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本,實現精耕細作,而生產規模擴大則需要增加雇工成本。并且,雇工越多,監管成本就越高。在沒有被嚴格監管的情況下,雇工容易出工不出力,增加邊際成本。
此外,農業管理難,需要精耕細作和差異化管理,也限制了規模擴大。農業不同于工業,不能流水化生產,不可控因素更多。由于每年氣候不同、種植品種不同、土壤地力不同、病蟲害不同,容易導致同一塊土地產出差別大的結果。因此,缺乏精細化管理的農業勢必在產量和品質上都無法提高。如果規模超過管理能力,勢必造成邊際效益遞減。
正因如此,一些城市資本貿然下鄉投資規模農業往往以失敗而告終。實際上,中央早已發現這一問題,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糾偏與規范。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明確推廣家庭農場,要求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并提出“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準入和監管制度”。2014年,中辦發61號文對如何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進行了界定:“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如果根據面積來計算,那么適度經營規模應當為100畝至150畝之間,但仍需根據作物種類和種植條件選擇相應規模。
農業生產效率的優化需要依托適當的生產規模,兼顧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農業發展不應過分推崇“大規模”和片面追求“資本下鄉”,而應更加注重“適度化”和“本土化”。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可以將著眼點放在家庭農場,注重培育當地自發形成的種植大戶,鼓勵逐年增加流轉規模,實現適度規模化和發展持續化。在此基礎上,還要發揮村集體經濟的統合作用,尤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加工銷售功能,起到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之效。
(作者單位:政和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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