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農業農村部制定出臺《漁政執法工作規范(暫行)》(以下簡稱《規范》)。《規范》以漁政執法人員規范實施“三項制度”為中心,明確了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取證標準、行政強制、法制審核、規范聽證、行刑銜接和結案歸檔等各環節的操作規程和要求,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規范》的出臺主要基于什么考慮?有哪些創新和亮點?對基層漁政執法工作將帶來哪些影響?日前,記者專訪了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人。
問:制定《漁政執法工作規范(暫行)》出于什么考慮?
答:漁政執法機構是特色鮮明的水上行政執法隊伍,承擔著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推進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保護和規范利用水生野生動物、保障國家漁業權益等重要職責。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漁政隊伍規范化建設,但在國家層面一直缺少一部系統完整、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來指導漁政執法工作。制訂這部《規范》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一是落實黨中央作出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長江“十年禁漁”、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客觀要求。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推進以長江為重點的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制定《規范》就是系列措施之一。
二是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等安排部署的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確保漁政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是規范漁政水上執法行為的重要手段。《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對水上執法規定比較原則,特別是對于水上登臨和調查取證、水上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鮮活漁獲物處置等具有鮮明漁業特征的問題,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不利于漁政執法工作的規范開展。
四是現階段提升漁政執法能力的現實需求。機構改革后,漁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變動很大。《規范》的制定出臺,對于新進的漁政執法人員盡快了解執法基本要求、熟悉工作流程、提升自身執法能力很有幫助。
問:《規范》包括哪些內容?有何特點?
答:《規范》以《漁業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制定依據。從內容上看,《規范》圍繞涉漁案件辦理,明確了漁政執法檢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法制審核、規范聽證、處罰決定審批和下達、執行、行刑銜接、結案歸檔等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主要有幾個特點:
一是嚴格遵守上位法。嚴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增加執法機關權力、減損相對人合法權益基本原則的同時,充分考慮《漁業法》《行政處罰法》修訂情況,保持適度前瞻性和兼容性,預留與新法“接口”,確保《規范》可以有效指導和規范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的漁政執法工作。
二是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突出漁政水上執法的特殊性,對在水上、漁港碼頭等主要場景下開展執法活動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為一線執法人員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既堅持執法規范的通用性和統一性,提供標準化的操作方式,又充分考慮到沿海、內陸漁政執法工作的不同形勢、特點和需求,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執法工作的一些方面作出變通。
問:《規范》有哪些創新或突破?
答:《規范》考慮漁政水上執法工作的特殊需求,借鑒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以下幾方面有所創新。
一是加強執法保障,樹立執法權威。針對執法能力不足、執法權威得不到有效維護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工作條件,強調充實執法裝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執法人員風險防范能力;明確規定盡職免責原則,要求維護漁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權威;確立了執法人員援助和待遇保障制度。
二是突出關鍵環節,完善取證程序。針對取證程序不規范、證據形式不符合要求、證明力不足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取證規范,明確規定漁政執法證據收集手段、形式要件及固定方式。同時,突出《規范》的指導功能,對各類漁業案件的取證要點作出提示性規定。
三是借鑒相關法律,解決工作難點。針對一線執法中長期反映的漁獲物鮮活、易腐爛、難保存、難處置等問題,借鑒《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允許在案件處理決定下達前,固定證據后,在告知當事人的前提下,視情況可以先采取放歸、無害化處理、拍賣、變賣、捐贈等先行處置手段。
四是細化操作程序,確保執行到位。針對執行難、執行不規范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執行規范,重點明確罰款、沒收、吊銷許可證等各類漁業行政處罰的操作方式,細化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依法實施強制拆除非法養殖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操作規程。
五是明確操作細節,加強行刑銜接。針對涉刑案件移送機制不暢等問題,設專章規范行刑銜接,明確了移送條件、移送材料、移送程序以及公安機關、海警機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起訴、免于刑事處罰決定后,漁政執法機關的后續處理措施。
問:《規范》的出臺對各級漁政執法人員開展工作將發揮哪些作用,對漁民群眾將產生哪些影響?
答:《規范》出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規范漁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行為。新加入漁政隊伍的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學習《規范》快速熟悉各項執法工作的法定要求、主要內容和基本流程;已經從事漁政工作一段時間的執法人員,可以對照《規范》,對既有做法、程序進行核對檢查,查缺補漏,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二是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即漁民權益。我們歡迎廣大漁民群眾對照《規范》要求,對漁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鞭策漁政隊伍不斷提升執法水平。當然,也希望廣大漁民朋友多關注、學習《規范》,把它作為規范自身漁業生產活動的重要標尺,自覺守法,配合執法,共同促進產業可持續發展。
問:圍繞規范推進漁政執法,特別是落實長江十年禁漁部署,農業農村部下一步將采取哪些配套措施確保《規范》順利實施?
答:農業農村部將通過系列舉措,推動《規范》落地生根。
一是加強專題培訓宣傳,確保《規范》落到實處。加強《規范》的組織宣講和專題培訓,幫助各地漁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理解掌握《規范》各項制度的主要內容。同時,通過媒體,向全社會特別是沿海、長江沿岸廣大群眾積極宣傳,爭取他們特別是退捕漁民對漁政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強合作機制建設,有效落實建立各項制度。漁業漁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海警、人社、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推動《規范》確立的執法協作、行刑銜接及保障執法人員合理待遇等制度的順利實施,為漁政執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三是開展執行情況評估,持續完善《規范》內容。各級漁政執法機關要結合交叉執法、掛牌督辦、案卷評查等制度,對《規范》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在貫徹執行《規范》過程中如果碰到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在適用《規范》過程中有好的意見、建議,可以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反饋,我們將認真研究并進一步完善《規范》,使其更好發揮作用。
問:制定《漁政執法工作規范(暫行)》出于什么考慮?
答:漁政執法機構是特色鮮明的水上行政執法隊伍,承擔著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推進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保護和規范利用水生野生動物、保障國家漁業權益等重要職責。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漁政隊伍規范化建設,但在國家層面一直缺少一部系統完整、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來指導漁政執法工作。制訂這部《規范》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一是落實黨中央作出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長江“十年禁漁”、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客觀要求。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推進以長江為重點的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制定《規范》就是系列措施之一。
二是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等安排部署的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確保漁政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是規范漁政水上執法行為的重要手段。《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對水上執法規定比較原則,特別是對于水上登臨和調查取證、水上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鮮活漁獲物處置等具有鮮明漁業特征的問題,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不利于漁政執法工作的規范開展。
四是現階段提升漁政執法能力的現實需求。機構改革后,漁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變動很大。《規范》的制定出臺,對于新進的漁政執法人員盡快了解執法基本要求、熟悉工作流程、提升自身執法能力很有幫助。
問:《規范》包括哪些內容?有何特點?
答:《規范》以《漁業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制定依據。從內容上看,《規范》圍繞涉漁案件辦理,明確了漁政執法檢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法制審核、規范聽證、處罰決定審批和下達、執行、行刑銜接、結案歸檔等各環節的具體工作要求。主要有幾個特點:
一是嚴格遵守上位法。嚴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增加執法機關權力、減損相對人合法權益基本原則的同時,充分考慮《漁業法》《行政處罰法》修訂情況,保持適度前瞻性和兼容性,預留與新法“接口”,確保《規范》可以有效指導和規范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的漁政執法工作。
二是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突出漁政水上執法的特殊性,對在水上、漁港碼頭等主要場景下開展執法活動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為一線執法人員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既堅持執法規范的通用性和統一性,提供標準化的操作方式,又充分考慮到沿海、內陸漁政執法工作的不同形勢、特點和需求,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執法工作的一些方面作出變通。
問:《規范》有哪些創新或突破?
答:《規范》考慮漁政水上執法工作的特殊需求,借鑒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以下幾方面有所創新。
一是加強執法保障,樹立執法權威。針對執法能力不足、執法權威得不到有效維護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工作條件,強調充實執法裝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執法人員風險防范能力;明確規定盡職免責原則,要求維護漁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權威;確立了執法人員援助和待遇保障制度。
二是突出關鍵環節,完善取證程序。針對取證程序不規范、證據形式不符合要求、證明力不足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取證規范,明確規定漁政執法證據收集手段、形式要件及固定方式。同時,突出《規范》的指導功能,對各類漁業案件的取證要點作出提示性規定。
三是借鑒相關法律,解決工作難點。針對一線執法中長期反映的漁獲物鮮活、易腐爛、難保存、難處置等問題,借鑒《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允許在案件處理決定下達前,固定證據后,在告知當事人的前提下,視情況可以先采取放歸、無害化處理、拍賣、變賣、捐贈等先行處置手段。
四是細化操作程序,確保執行到位。針對執行難、執行不規范等問題,設專章規定執行規范,重點明確罰款、沒收、吊銷許可證等各類漁業行政處罰的操作方式,細化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依法實施強制拆除非法養殖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操作規程。
五是明確操作細節,加強行刑銜接。針對涉刑案件移送機制不暢等問題,設專章規范行刑銜接,明確了移送條件、移送材料、移送程序以及公安機關、海警機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起訴、免于刑事處罰決定后,漁政執法機關的后續處理措施。
問:《規范》的出臺對各級漁政執法人員開展工作將發揮哪些作用,對漁民群眾將產生哪些影響?
答:《規范》出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規范漁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行為。新加入漁政隊伍的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學習《規范》快速熟悉各項執法工作的法定要求、主要內容和基本流程;已經從事漁政工作一段時間的執法人員,可以對照《規范》,對既有做法、程序進行核對檢查,查缺補漏,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二是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即漁民權益。我們歡迎廣大漁民群眾對照《規范》要求,對漁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鞭策漁政隊伍不斷提升執法水平。當然,也希望廣大漁民朋友多關注、學習《規范》,把它作為規范自身漁業生產活動的重要標尺,自覺守法,配合執法,共同促進產業可持續發展。
問:圍繞規范推進漁政執法,特別是落實長江十年禁漁部署,農業農村部下一步將采取哪些配套措施確保《規范》順利實施?
答:農業農村部將通過系列舉措,推動《規范》落地生根。
一是加強專題培訓宣傳,確保《規范》落到實處。加強《規范》的組織宣講和專題培訓,幫助各地漁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理解掌握《規范》各項制度的主要內容。同時,通過媒體,向全社會特別是沿海、長江沿岸廣大群眾積極宣傳,爭取他們特別是退捕漁民對漁政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強合作機制建設,有效落實建立各項制度。漁業漁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海警、人社、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推動《規范》確立的執法協作、行刑銜接及保障執法人員合理待遇等制度的順利實施,為漁政執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三是開展執行情況評估,持續完善《規范》內容。各級漁政執法機關要結合交叉執法、掛牌督辦、案卷評查等制度,對《規范》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在貫徹執行《規范》過程中如果碰到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在適用《規范》過程中有好的意見、建議,可以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反饋,我們將認真研究并進一步完善《規范》,使其更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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